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6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发展改革委通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接受申报材料之日起 6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并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各有关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编写评价材料,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并按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65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65 分(不含 65 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评价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通报评价结果。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能,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研发任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应及时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负责所属企业数据及信息的核实把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 各类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业)要及时对技术中心出现的问题向省发展改革委进行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发展改革委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12月26日。原《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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